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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22 12:39:57 作者: 豪克能应力消除设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于近日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融资授信等提供对外担保。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赞同公司及子公司申请2024年度对外做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90.00亿元(或等值外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和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4-019)和《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材料、太阳能与风能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应用产品、设备与系统、节能型光电与电子科技类产品、设备和系统、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交通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储能产品、储能装置材料及器件研发、生产及销售;股权投资;梯次动力蓄电池回收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转让;梯次动力蓄电池及电池厂废料无害化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与综合利用;电池、镍、钴、铜及相关制品、配件、五金销售(不含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梯次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肥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审计,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电池材料及涂层技术的生产制造;油墨、浆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与销售;铜铝加工;涂碳铜箔、涂碳铝箔等表面处理产品、隔膜以及涂层隔膜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电池材料的研发;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精密涂布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审计,2024年半年度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池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营销售卖;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营销售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桐城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能系统的研发、应用及销售;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新能源技术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宜春国轩电池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蓄电池租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营销售卖;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持有柳州国轩51.0017%股权,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集团”)持有其15.4305%的股权,广西广投东城锂电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锂电基金”)持有其33.5677%的股权。
柳州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审计,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依据《广西广投东城锂电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相关约定,锂电基金不得从事担保业务,无法为柳州国轩提供同比例担保。鉴于锂电基金与合肥国轩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构成一致行动人。本次对外担保中,公司按照增资后的持股比例51.00%对柳州国轩融资授信提供担保,东城集团按15.43%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依据《广西广投东城锂电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相关约定,锂电基金不得从事担保业务,锂电基金按照增资后33.57%股权比例提供信用授信方式,未向柳州国轩提供同比例担保。
经营范围:高、低压开关及成套设备、电气自动化、配网设备及元器件、变压器及风电箱变、风电成套设备、船舶电器、三箱产品、空气绝缘分断箱、环网柜产品及配套主元件生产、加工、销售;模块化电站配套设备及太阳能光伏电站配套设备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通阿斯通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审计,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252KV及以下高低压开关及成套设备、智能数字化开关设备及配套装置部件、电力变压器、岸电电源、轨道交通电气设备、船舶电气设备、充电桩、节能环保电器及设备、箱式变电站及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太阳能电站、风能电站、储能电站建设;太阳能电站、风能电站、储能电站配套电气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变电站电力工程咨询、设计、总承包;充电站的设计、总承包及运营管理;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电动车车载电源、车载充电机、控制器、电动机、高压箱、电池箱类汽车配套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东源电器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审计,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信合银最保字第241vsA0347a号)
主合同: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合同、贸易融资主协议、保理服务合同、开立担保函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相关修订或补充合同)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TCGX2024-14000J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号为HET000001001的《借款合同(营运资金类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主合同: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编号为NCSXYH2024045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上述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主合同: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编号为029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上述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7,650.00万元。
保证期间: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编号为009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8、《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744)农商高保字(2024)第1078号、(4744)农商高保字(2024)第1079号)
主合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一签订的编号为(4744)农商流循借字(2024)第1078号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以及其他主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一在债权确定期间签署的贷款、贸易融资、承兑、贴现、保函、信用证、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合同,以及其修订或补充。
主合同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二签订的编号为(4744)农商流循借字(2024)第1079号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以及其他主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二在债权确定期间签署的贷款、贸易融资、承兑、贴现、保函、信用证、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合同,以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担保金额:基于主合同一、主合同二,保证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和人民币3,900.0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主合同循环借款额度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2024年10月2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度合计为人民币7,261,728.45万元,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454,251.11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77.69%。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57,888.00万元,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43,520.41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7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做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亦未发生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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