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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25 作者: 焊接应力消除
修改:宋女士与一家劳务差遣公司签订了劳作合同后被派往一家钟表厂进行零件加工,约好月薪酬为3300元。钟表厂刚好接了生意,每天加班一小时,加班费为每天50元,钟表厂表明,加工总量到达必定数额的员工每天还有额定的100元奖金。宋女士干劲十足,每天加班,总量也超量。发薪酬时,宋女士发现了自己的加班费和应得的奖金都没有。厂里说宋女士的薪酬是按差遣协议发放的,协议中并无对加班费和奖金的规则。请问钟表厂的说法对吗?
吴浩读者:工厂的说法不对。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则,劳务差遣用工应与公司的其他员工享用同工同酬的待遇,即相同条件下享用相同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付出加班费和奖金也是福利待遇的内容之一。公司在实践组织生产的过程中,为促进生产功率,添加经济效益,制定员工奖赏方法、奖赏机制是十分遍及的。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则,付出加班费、绩效奖金,供给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公司的一项法定责任。该钟表厂作为实践公司,应当向宋女士付出加班费和相应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