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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15 作者: 振动时效去应力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江西三鑫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
公司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第三条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719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1986万股,于2015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IANGXISANXINMEDTEC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999号。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239.7525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依据本章程,股东能起诉股东,股东能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能起诉公司,企业能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首席财务官。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所指总裁、副总裁同《公司法》第二百
第十二条公司依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组织、开展党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确定保证产品质量是我们的承诺,呵护您的健
第十四条公司的营业范围: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
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
医疗器械经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
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生产;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包
装箱及容器制造;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非食用盐销售;专用化学
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营销售卖(不含危险化学品);密封用
填料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
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
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
保护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
疗用品销售;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
许可的商品);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
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国内贸易代理;专
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股东认购股份数(股)股权比例出资方式
合计-52,000,000100.0000%-
全体发起人的出资在2011年5月出资完毕。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22,397,525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作出发行新
第二十三条企业能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能够最终靠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企业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做权益
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明显的变化的,仍应遵
第三十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别的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三)对公司的经营做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议未对决议事项做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能书面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另外的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另外的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制股权的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及第四十四条规定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四)审议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做担保除外);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除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在三年内发行不
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除外)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非法定由股东大会
行使的职权,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做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第一款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对于未达到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机器设备,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做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章程第四十
第四十三条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票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须经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做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独立董事人数低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1/3或者独立董事中缺乏会计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将设置会场。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不是满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不是合乎法律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该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能自行召集和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能自行召集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能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另外的股东发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详细的细节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它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9:15-9:25、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是不是真的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如果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能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做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接着来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第七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问题造成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第八十条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十二)法律和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种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第八十五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上述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民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数的计算方式,任何股东、企业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
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后标
职工代表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不能超
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表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
(四)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
次应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当选,但当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规定。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不是当选,但每位当
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且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每位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获当选;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获选的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
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非职
工代表监事人数等于或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
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且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
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
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成员超过本章程规定人数,如均不当选则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
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
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2/3
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非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做修改,否则,有关变
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深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允许超出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别人谋取本应属于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另外的董事出席董事会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将
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和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时,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有效。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该依据公平的原则,结合
事件性质、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解除关系的原因和条
第一百〇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
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
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低于1/3。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
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称“交易”含义相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
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已按照本条有关关联交易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